生态环境部:《生态环境法典(草案)》征集意见,截止时间6月13日

   2025-11-27 废塑料新观察3
核心提示:5月27日,生态环境部召开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,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表示,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在我国的环境立法史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里程碑,生态环境部全力配合立法机关推动法典编纂工作,目前已经取得阶段性

5月27日,生态环境部召开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,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表示,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在我国的环境立法史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里程碑,生态环境部全力配合立法机关推动法典编纂工作,目前已经取得阶段性的成果。

生态环境法典草案4月27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。草案分为5编,包括总则编、污染防治编、生态保护编、绿色低碳发展编、法律责任和附则编,共1188条,约16万字。

4月30日,《生态环境法典(草案)》正式开始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,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13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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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摘取本草案中明确提到再生材料、废弃物循环利用、塑料的部分进行介绍,我们一起来看一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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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再生材料的部分

(明确提到3处)

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

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

第九百八十七条 国家建立重点种类产品强制使用再生材料制度。强制使用再生材料的产品范围、再生材料种类和强制使用比例的具体办法,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。

第九百九十四条 国家建立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,鼓励和支持将再生材料、产品纳入政府绿色采购范围。

附则

(四)绿色低碳发展编

四 是将废弃物循环利用作为循环经济重要组成部分,明确国家推进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,对生产者责任延伸、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、退役风电和光伏设备循环利用、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废弃物循环利用、生活垃圾等回收利用,以及再制造产业发展、再生材料使用、税收政策保障等作出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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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废弃物循环利用的部分

第一编  总  则

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

第一百三十八条 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品和再生产品,减少废弃物的产生,促进废弃物循环利用。

第四编  绿色低碳发展

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

第九百五十条 国家推进清洁生产,鼓励和支持废弃物循环利用,倡导绿色消费,促进循环经济发展,保护生态环境。

第九百七十三条 国家推进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,促进生产生活各领域废弃物精细管理、有效回收、高效利用,提升废弃物循环利用水平。

第九百七十八条 国家推进数据中心、通信基站等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废弃物循环利用。

附则

(四)绿色低碳发展编

第二章 “发展循环经济”,规定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,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、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最新决策部署,统筹考虑清洁生产与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制度关联,将清洁生产作为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,整合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、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,结合现实需要,对有关内容作进一步完善,同时做好与污染防治编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的统筹和衔接,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。

四是将废弃物循环利用作为循环经济重要组成部分,明确国家推进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,对生产者责任延伸、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、退役风电和光伏设备循环利用、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废弃物循环利用、生活垃圾等回收利用,以及再制造产业发展、再生材料使用、税收政策保障等作出规定 (草案第四编第二章第三节)。

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

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

第三节 废弃物循环利用

(完整内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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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塑料的部分

第二编  污染防治

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

第二百四十五条 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、油毡、橡胶、塑料、皮革、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。

第四编  绿色低碳发展

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



第九百八十二条 国家完善低值可回收物目录,促进废玻璃、低值废塑料等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。

第九百八十五条 国家加强废钢铁、废有色金属、废纸、废塑料等废弃物高效利用,推动加工利用产业集聚化发展。国家鼓励企业提升废有色金属利用技术水平,支持从废弃电器电子等产品中提取稀贵金属技术的研发应用。

第九百九十一条 国家依法禁止、限制生产、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。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、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、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、邮政等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、回收情况。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、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,推广应用可循环、易回收、可降解的替代产品。

第九百九十六条 公民应当增强绿色消费意识,养成绿色消费习惯,积极购买和使用绿色低碳产品,主动减少一次性消费品、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,自觉抵制过度包装。

第五编  法律责任和附则

第二章 罚 则

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,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,焚烧沥青、油毡、橡胶、塑料、皮革、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。

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,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、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,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、回收情况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、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《生态环境法典(草案)》

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13日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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